投资移民的资格与条件
任何自然人,无论各大中小型和个体企业老板,凡能证明合法资金来源的,均可申请投资移民。但无论申请人选择何种投资类别或项目,均需事先准备好以下材料:
1。 本人与家属出生公证,结婚公证,护照
(注意复印所有签证与拒签页),无犯罪记录公证;
2。申请人现有资产证明与评估公证,资产详例表与每
项具体证明;需在一千万人民币以上;
3。 申请人现有公司或企业业务介绍,工作证明;
4。 资金来源解释
投资移民申请人必须解释合法资金来源,即资金积
累历史。否则本公司与申请人均会有洗黑钱的嫌疑。
5。总预定投资金额,首批投资,剩余投资能力。
6。 投资计划与时间。
在准备以上材料时,无论申请人选择何等投资项目,均
应注意美国移民局和使领馆的审批注意事项。
美国联邦移民局内部审理工作手册提出以下在审理投资移民申请时注意事项:
1。 申请表需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字,不可代签;
2。许可投资项目包括:开创新公司,购买或注资现有公司,职业投资。
3。如是投资现有公司,此投资需证明公司因投资员工规模或公司价值比未投资前增加40%。
4。投资的“资金”可包括现金,设备,货物,财产,或以财产抵押获得的贷款。
5。投资来源需正规,资产证明需来自本国公司而非个人账户;
6。申请人因投资应获得接受投资公司的管理或股东职位;
7。投资不能是贷款给接受投资的公司;但接受投资公司可以是贷款公司;但此贷款公司需将资金放款给需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公司或几个公司;
8。接受投资公司可为多种形式,包括合伙(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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